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破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破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抗字第21號
抗告人 周書弟 上列抗告人因破產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係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全部債權人獲得公平之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其事之程序。破產應就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分配,其目的則使全部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破產財團即為依破產程序分配與破產債權人之破產人所有財產之總稱。故破產事件,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之1規定,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權認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如有欠缺,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聲請破產,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復未陳明破產財團價額,經原法院於民國101年5月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之,上開裁定已於101年5月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5頁)。惟抗告人僅提出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並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亦未補繳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原法院據此駁回其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至於抗告人若備齊上開文件後,是否得另行聲請破產宣告,核屬另一問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梁玉芬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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