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2號聲請人 周書弟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除提出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外,其餘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四)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如有,請陳明稅捐機關名稱?金額若干?並附證明。
(五)損益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