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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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2號聲請人 周書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破字第22號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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