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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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2號聲請人 周書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破字第22號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