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進展 選任辯護人 劉順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致達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 律師
黃建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彭莉婷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0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67、3490號;移送本院併辦審理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一分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同此結論)。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進展等3人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0年5月25日上午10時01分宣判;前因被告王進展欲與本案告訴人 蔡欣怡 進行調解,然告訴人蔡欣怡因工作關係,無法於本院110年5月25日宣判日前,到院與被告王進展進行調解,須待110年6月14日後始能撥冗到院進行調解,經本院認若依原定期日宣判,被告王進展將喪失與告訴人蔡欣怡進行調解之機會,對被告王進展量刑基礎有實質影響,且為使同一案件一併宣判之訴訟經濟,於110年5月18日裁定延展宣判期日至110年6月23日上午10時6分。嗣因自110年5月19日起,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全國警戒提升至第3級,目前管制期間延長至110年6月28日。有關被告王進展與告訴人蔡欣怡及 陳准之 調解期日因應疫情警戒,原改期至110年6月30日進行;又因疫情警戒,再度延展至110年7月29日進行,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參,本院認有必要就本案全部再行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