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欽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欽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王欽裕(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手段、侵害法益及犯罪類型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黃玉琪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平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4月犯罪日期99年1月起至101年6月6日95年間起至101年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556號等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655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108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4、5號判決日期106年08月15日109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56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37號判決日期106年08月15日110年05月27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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