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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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07號聲請人 張世明 相對人 謝小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且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及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票發票人票據債務之成立,應以發票人交付本票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時日為準(參見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第六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紀錄),其付款地及發票地自亦應於此時確定。故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其「付款地」,自係指發票人完成發票行為時之付款地而言,如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
5項之規定,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地定其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0紙,因未載付款地,依上揭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又其中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1紙,發票地址僅記載「民權路226號」,尚難據以確定發票之縣市並確定管轄之法院,惟相對人簽發該本票時(發票日民國103年6月14日),其住所地為桃園市,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其餘本票29紙,發票地址均記載「中壢市○○路○○○號」,亦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20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10月10日│103年10月11日│TH0000000││├──┼──────┼───────┼───────┼───────┼─────┼──┤│002│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11日│TH0000000││├──┼──────┼───────┼───────┼───────┼─────┼──┤│003│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12月10日│103年12月11日│TH0000000││├──┼──────┼───────┼───────┼───────┼─────┼──┤│004│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1月10日│104年1月11日│TH0000000││├──┼──────┼───────┼───────┼───────┼─────┼──┤│005│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11日│TH0000000││├──┼──────┼───────┼───────┼───────┼─────┼──┤│006│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1日│TH0000000││├──┼──────┼───────┼───────┼───────┼─────┼──┤│007│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1日│TH0000000││├──┼──────┼───────┼───────┼───────┼─────┼──┤│008│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5月10日│104年5月11日│TH0000000││├──┼──────┼───────┼───────┼───────┼─────┼──┤│009│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6月10日│104年6月11日│TH0000000││├──┼──────┼───────┼───────┼───────┼─────┼──┤│010│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7月10日│104年7月11日│TH0000000││├──┼──────┼───────┼───────┼───────┼─────┼──┤│011│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1日│TH0000000││├──┼──────┼───────┼───────┼───────┼─────┼──┤│012│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1日│TH0000000││├──┼──────┼───────┼───────┼───────┼─────┼──┤│013│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10月10日│104年10月11日│TH0000000││├──┼──────┼───────┼───────┼───────┼─────┼──┤│014│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11月10日│104年11月11日│TH0000000││├──┼──────┼───────┼───────┼───────┼─────┼──┤│015│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4年12月10日│104年12月11日│TH0000000││├──┼──────┼───────┼───────┼───────┼─────┼──┤│016│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1月10日│105年1月11日│TH0000000││├──┼──────┼───────┼───────┼───────┼─────┼──┤│017│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2月10日│105年2月11日│TH0000000││├──┼──────┼───────┼───────┼───────┼─────┼──┤│018│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11日│TH0000000││├──┼──────┼───────┼───────┼───────┼─────┼──┤│019│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4月10日│105年4月11日│TH0000000││├──┼──────┼───────┼───────┼───────┼─────┼──┤│020│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5月10日│105年5月11日│TH0000000││├──┼──────┼───────┼───────┼───────┼─────┼──┤│021│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6月10日│105年6月11日│TH0000000││├──┼──────┼───────┼───────┼───────┼─────┼──┤│022│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7月10日│105年7月11日│TH0000000││├──┼──────┼───────┼───────┼───────┼─────┼──┤│023│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11日│TH0000000││├──┼──────┼───────┼───────┼───────┼─────┼──┤│024│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9月10日│105年9月11日│TH0000000││├──┼──────┼───────┼───────┼───────┼─────┼──┤│025│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10月10日│105年10月11日│TH0000000││├──┼──────┼───────┼───────┼───────┼─────┼──┤│026│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11月10日│105年11月11日│TH0000000││├──┼──────┼───────┼───────┼───────┼─────┼──┤│027│103年6月14日│10,000元│105年12月10日│105年12月11日│TH0000000││├──┼──────┼───────┼───────┼───────┼─────┼──┤│028│103年7月19日│10,000元│104年1月10日│104年1月11日│TH0000000││├──┼──────┼───────┼───────┼───────┼─────┼──┤│029│103年7月19日│10,000元│104年2月10日│104年2月11日│TH0000000││├──┼──────┼───────┼───────┼───────┼─────┼──┤│030│103年7月19日│10,000元│104年3月10日│104年3月11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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