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被上訴人即原告樂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上訴人被告 林振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
6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蘇文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