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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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俊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六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二一○七七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查該被告因疾病住院,經醫師評估不能到庭,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北慈濟醫院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慈新醫文字第一○七○二三三號函與所附病歷在卷可憑(本院卷第二七至七八頁參照),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思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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