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88號原告吉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督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相對人(即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五千六百十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