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444號債權人 王睿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何人?如為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金寶國際城市更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3年6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合併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或營業地址。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依票據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