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24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王丁慶 債務人 王永成
一、債務人王丁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柒仟零柒拾柒元,⑵新臺幣柒拾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⑵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總金額百分之一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丁慶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永成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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