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88號原告 黃素美 被告乙○○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乙○○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被告乙○○係民國92年5月(詳細日期詳卷)出生,於原告111年12月16日對其提起本件訴訟時未滿20歲,為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無訴訟能力。惟民法第12條修正為滿18歲為成年,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因此被告乙○○現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丙○○○、甲○○之代理權因而消滅,且未據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故依前揭規定,應命被告乙○○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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