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告 李文惠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