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12號原告國王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諚錡 訴訟代理人 吳思慧 被告 林丁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以112年度訴字第91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2年5月22日送達予原告(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未依限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31頁),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