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57號原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代表人 宋子陽 訴訟代理人 康祈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丁皇 、 葉坤周 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以南署人字第1120005217號函檢附起訴狀(經本院於同年5月26日收狀)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後段、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