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阮慶華 被告 郭金閔 訴訟代理人兼被告之送達代理人 吳珠鳳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謝梨敏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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