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88號原告 黃素美 被告 林佳慧
武玉薔薇 林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即依原告所陳報本件房屋價值為據,請求給付金錢部分不併計,見本院112年度板簡字第482號卷第7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