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58號聲請人 林重利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雅珺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8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4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游文科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