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44號聲請人游 張力麵
游億立 游增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游照山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