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交通部鐵道局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任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7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4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711號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陳麗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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