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6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458號(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6380號)判刑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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