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傅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傅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傅堂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參照。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於裁判確定後,並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而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解釋上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8、12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附表編號1、4、8、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受受刑人請求,自得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定執行刑,合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1年12月18日,而如附表編號4至1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1年12月18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至3、5至7、9至11、13至16之所示犯行,原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8、1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就所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得再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22日│101年9月22日│101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4887號│101年度偵字第24887號│101年度偵字第24887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68號│101年度訴字第2168號│101年度訴字第21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16日│101年11月16日│101年11月16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68號│101年度訴字第2168號│101年度訴字第2168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18日│101年12月18日│101年12月18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5254號││├───────────────────────────────────┤││編號1~3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毀壞門扇竊盜│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8日│101年7月12日│101年5月1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4748號│101年度偵字第24748、│102年度偵字第794號│││、第28753號│2875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980號│101年度易字第3980號│102年度易字第4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4日│102年1月4日│102年3月20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980號│101年度易字第3980號│102年度易字第4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2月9日│102年2月9日│102年4月23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215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540號││├───────────────────────┤│││編號4~5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七│八│九│├───────┼───────────┼───────────┼───────────┤│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竊盜│攜帶凶器毀越牆垣、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3日│101年9月20日│101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3289號│102年度偵字第5237號│102年度偵字第2139、│││││2142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0號│102年度易字第928號│102年度易字第7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4月1日│102年4月12日│102年5月1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0號│102年度易字第928號│102年度易字第7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4月29日│102年5月14日│102年6月14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864號(│102年度執字第5960號│102年度執字第7341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1601號││編號9~10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攜帶凶器竊盜│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4日│101年2月21日上午8│101年7月3日││││時許前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139號、│102年度偵字第7886號│102年度偵字第5054號、│││第2142號││第874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33號│102年度易字第2227號│102年度易字第8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13日│102年8月15日│102年8月30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733號│102年度易字第2227號│102年度易字第858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14日│102年9月15日│102年9月23日│├──┴────┼───────────┼───────────┼───────────┤│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7341號│102年度執字第11894號│102年度執字第1047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編號9~10業經原判決定││署102年度執助字第342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攜帶凶器、毀越門扇、侵│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入住宅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4日晚間7時│101年2月22日│101年3月23日│││許過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054號、│102年度偵字第11980號│102年度偵字第11980號│││第874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58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664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6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30日│102年9月27日│102年9月2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58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664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66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3日│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78號│││102年度執字第1047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402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3422├───────────────────────┤││號)│編號14~16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十六│├───────┼───────────┤│罪名│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198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6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2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66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21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1277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4021│││號)││├───────────┤││編號14~16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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