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39號上訴人 蘇慶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翊軒 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於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利益無從核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以書狀補正上開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計繳裁判費(倘對於原判決全部不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逾期未補正書狀或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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