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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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告 羅文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強制執行程序主張對於原告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71,853元(本金569,980+利息1,501,873=2,071,853),此為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可獲利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如數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