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秉榮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2月5日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2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8887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