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荃益 木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芮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8年12月28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
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08年12月30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伊婕┌──────────────────────────────────────────────────────┐│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簡芳彬 │第一銀行平鎮分行│108年7月31日│66,672元│0000000│荃益││1││││││木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