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八一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涉犯殺人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