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八日第五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茲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陳憲裕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