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水亮
郭振茂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段景榕法官李錦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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