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陳金生
石雅仁 被告 莊承佑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簡字第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陳金生、石雅仁於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3號被告莊承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邱韻如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瑋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