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訴字第10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標
居彰化縣○○鎮○○路00巷0號(指定為送達處所)選任辯護人 江來盛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996號),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告訴人 李肇鴻 告訴被告陳瑞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
係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㈡告訴人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關於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7996號起訴書1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