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武昌
弄12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江皇樺 律師
劉韋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168號),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20號案受理,並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郁融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