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姓名年籍均詳卷)選任辯護人戴文進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續字第107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王筆毅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