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簡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簡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簡再字第1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人龍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2日以95年度簡上字第512號所為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判決為本院95年度壢簡字第1512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且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之規定,自難謂聲請再審之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人龍對於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512號確定判決不服,並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惟除上開書狀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揭說明,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定之程式不符,是本件再審之聲請,其聲請程序違背法定程式,且無庸命其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何宇宸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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