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中,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8月15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4月;②本院於103年8月26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上開2案件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06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4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3929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12月19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1月25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501039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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