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玉蘭 被告 林國憲 訴訟代理人 林汶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以請求返還之地號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合計為新台幣3,574,220元(高雄市○○區○○段○○○○○號土地:12,750+1,006+24+131+2=13,913平方公尺;同段1522地號土地224平方公尺;同段1524地號土地595平方公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1,172+61+1=1,234平方公尺;13,913×220+224×220+595×220+1,234×270=3,574,2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42元,扣除前已繳之新台幣12,88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3,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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