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019號、第6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6年12月27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楊真明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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