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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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己○○、丙○○、乙○○、庚○○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3,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