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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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6號聲請人甲○○
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39,527元,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繳納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