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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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偉達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華盟育樂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