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