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清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30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清峰失火燒燬住宅、建築物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
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
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第3項: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