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 張美鳳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 劉碧株 住○○市○○區○○○路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
柳馥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