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9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唐榮宏 被告 王啓驊 (即 李聯遠 之繼承人)
李俊良
林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