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68號原告 陳盡川 被告 許峯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8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許峯城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許峯城被訴共同涉犯公共危險案件,被告許峯城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對被告許峯城部分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被告 許尊揚 部分,業經判處罪刑在案,則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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