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李自強 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楊昱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榮志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保險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李自強 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楊昱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