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林威彤 被告 鄭樹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蔡宜靜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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