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49號
原 告 陳榮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中衡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
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先前就本件聲請調解所繳納之
聲請費用1,000元,原告尚須補繳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