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司店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天母鉅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國隆
相 對 人  羅明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明添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12月4日裁定命
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3年12月9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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