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謝沛瑄
謝宥瑞
楊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372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上午9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4
年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u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秋燕